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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201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理人:徐丽燕(系原告张某某母亲),住同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徐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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