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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9********,汉族,经商,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孟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孟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和一名叫白某某的联系,以人民币78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两本渤海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和一本宅基证书,2020年11月27日被孟村县公安民警在丁庄子村顺丰快递公司查获。2020年11月27日张某某到孟村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渤海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宅基证书;2.书证:到案说明、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投案情节,且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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