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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河南省修武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8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退回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6点3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H*****/豫H&&&&&挂号重型半挂自卸货车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文昌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由东向西通过路口的无号牌(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韩某某受伤、电动二轮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发现豫H*****牌号货车肇事,交警联系到车老板,并通知其让司机到中铝停车场等待。张某某接到老板通知后,赶到停车场,交警将其查获。

2019年07月24日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马村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13日,张某某赔偿韩某某5万元。2020年6月8日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部分已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民事已经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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