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7********,傈僳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云龙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陕西省靖边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K****A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靖边县海则滩镇杨虎台大桥一路段时,与同向前方被害人曹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在肇事现场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曹某某符合较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民事部分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得以缓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