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3********,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居委会**组,现住湖北省枣阳市**居委会**组。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义务,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2月26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FT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Z***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106国道行驶至2281KM +400M处时,与行人周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周某甲的尸体进行死因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死者周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周某甲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视听资料:从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储存卡内提取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晓榕

2020228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