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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57********,汉族,小学毕业,住方城县第一***,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 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10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R2L7**号小型轿车,自西向东在方城县第一幼儿园南侧十字路口处倒车时,将推自行车站立的陈某某撞倒后碾轧,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丰雪飞

检察官助理:罗清成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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