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1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B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州银行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被害人谷某某撞倒,致张某某车辆受损、被害人谷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31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谷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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