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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公开版)_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蓝田县**街**村**组,系向阳****。2020年05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7日经蓝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蓝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蓝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07时0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临****(案发时未悬挂车牌)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水陆庵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水陆庵专线北口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靳某某碰撞,造成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指使他人将车辆移送,联系伤者家属,将靳某某交由家属后逃离现场。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靳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蓝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靳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蓝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蓝田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陕西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2、肇事逃逸。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检察官助理:徐铁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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