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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5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豫P7791学小型轿车行驶到311国道河南省扶沟县韭园镇十里店路口时,因同方向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被害人李某某突然向左打方向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在案发后报警且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具有无前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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