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比亚迪牌(悬挂冀AU****)小型轿车,沿定州市**镇**村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村村南十字路口处,因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且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骑乘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珍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