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现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住。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轻型快判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庭怀、王震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自己未年检的冀D××××ד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沿岩孙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威州寨湾小桥路段,与同方向张某骑无牌照“豪江”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9日6时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张某某无证驾驶未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且灯光、二轴不平衡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过由窄变宽路段超越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过程中,未与同向行驶的机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张某某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张某某户籍、前科证明,证人王某1的证言,张某某的供述,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肇事后报警、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考虑该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郝学廷

书记员:宋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