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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公开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商水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12月31日,周口市公安局对张某某刑拘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北坡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骑的电动两轮车由东北向西南斜向通过桥面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前科查询等;

2.鉴定意见:尸表检验报告、事故成因鉴定书、事故认定书等;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4.证人智某某、王某甲、栗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张某某的投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确定量刑,张某某主动投案,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飞

(院印)

2021年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15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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