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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_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河北省霸州市**镇**小区**-*-***室。2015年8月3日因盗窃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4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辽A3****号小型轿车沿胜芳镇胜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胜芳镇胜富路商场东门处与前方顺行的马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马某某受伤于2020年1月3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马某某、任某某、张某甲、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具有逃逸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伟宾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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