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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华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清河头乡派出所,住濮阳县清河头乡*村。因涉嫌爆炸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濮阳市华龙区绿城路天和苑小区*单元*室租住处因故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某某拔掉天然气管并打开天然气阀门,故意泄漏天然气。后发生爆炸,造成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谢某某受伤,同时造成该租住房、公共区域以及被害人吕某某家防盗门等物品受损。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某体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天和苑小区*单元*室及其周边被损坏物品价值10983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在其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濮阳市亿丰时代广场某装饰部出的工程报价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吕某某、吕某1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濮阳市公安局卫都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海峰

检察官助理:何欣欣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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