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村**屯,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因被告人张某某几年前与其父刘某乙打仗一事心怀芥蒂,来到位于岔路口镇解放村前口门屯张某某家卖店,看见有打麻将的遂打电话报赌,被告人张某某见状与被害人刘某甲撕打在一起,张某某拿酒瓶将刘某甲脸部打伤。经鉴定,刘某甲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红侠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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