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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一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19日晚21时许,张某某、徐某某从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万华小区附近打车到世纪城小区一期,在乘车过程中,张某某在乘车等红灯的时开车门要下车,出租车司机侍某某劝说张某某,后,张某某与侍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侍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一期入口处发生撕打,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侍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已对被害人实际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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