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从李宏(另案处理)处以900元价格帮其弟弟张某甲购买了一张加盖“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中华路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的假户口页,后李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将该假户口页邮寄给张某某;事后张某某未将该户口页给张彬使用。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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