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棣县**工贸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无棣县**街道**村。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在格力空调专卖店上班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方便上报材料,让苏俊华(另案处理)伪造购买空调的“滨州北海瑞格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堂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滨州京大电器有限公司”印章3枚,并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加盖在《格力空调工程机竣工验收审核表》上。
1.公章使用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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