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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乡**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从2014年开始伪造假证件,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受张某甲委托,伪造B2驾驶证三个;2019年5月17日,受季某某委托,伪造B2驾驶证一个;2019年6月17日受王某某委托,伪造B2驾驶证一个;2019年7月18日受张某乙委托,伪造A2驾驶证一个。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地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其未制作的假的机动车行驶证主页171个、未制作好的机动车行驶证副页24个、未制作的机动车驾驶证主页2个、未制作的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副页18个及打印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身份证件、机关证件的管理规定,为他人伪造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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