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徐闻支行申办了一张广发信用卡,(卡号:62255516********,对应的账号为10189555********),其领取到信用卡后连续透支,截止2019年7月4 日止,多次持卡取现、消费,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8478.3元,利息人民币:11582. 94元,他相关费用人民币3315. 57元,计欠款人民币:33376.94元。于2016年6月份,其又到广发银行申请补办了该信用卡(该信用卡曾丢掉,补后对应的账号为:10189555********) 进行透支,截止2019年7月4 日,透支本金人民币:62333. 33元,利息人民币:44407. 27元,其他相关费用24494. 43元,合计欠款人民币:131236. 03元,二个账号透支本金人民币:80811. 76元,利息人民币:55990.21元,其他相关费用人民币:27811兀,总欠款人民币:164612. 97元。该卡透支出现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且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以上,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直拒绝还款。
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次性退还10万元透支款,并得到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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