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本区**镇**村**社**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同年7月6日、9月16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同年6月28日、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号牌为甘L****8的黑色吉利轿车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行驶至本区草峰镇夏寨村沟圈社路段时,将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碰撞致伤并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乙将自己开车发生交通肇事的情况告知了其父张某丙,张某丙到达事故现场后即产生了顶替其子承担交通肇事事故责任的想法。遂安排他人将其子张某乙及张某甲送回家,自己返回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并谎称自已就是肇事司机并电话指使他人安排张某甲在公安民警调查取证时提供作虚假证言。同年1月30日张某甲在第一次接受民警询问时,即向民警陈述是张某丙驾驶车辆拉载自己发生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1月31日,交警部门在进一步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丙等人存在故意包庇张某乙的犯罪行为,即将张某乙抓获,张某乙如实交待了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经过。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于2020年2月1日作出了撤销“张某丙交通肇事案”,改立为“张某乙交通肇事案”查处。
本院认为,张某乙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张清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清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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