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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包庇起诉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同年7月6日、9月16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同年6月28日、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其子张某乙(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甘L****8的黑色吉利轿车载他人行驶至本区草峰镇夏寨村沟圈社路段时,将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某碰撞致伤,被害人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乙将自己开车肇事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到达事故现场后,即产生了顶替其子承担交通肇事事故责任的想法。在送伤者王某某去医院后其返回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现场。交警在事故现场勘验时,**肇事**。事发当晚张某甲在交警部门讯问过程中亦供述自己即为肇事司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遂于2020年1月30日将该案立为“张某甲交通肇事案”侦查。同年1月31日,交警部门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甲等人在故意包庇张某乙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即将张某乙抓获,后张某乙如实交待了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于2020年2月1日作出了撤销“张某甲交通肇事案”,改立为“张某乙交通肇事案”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鉴定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故意做假证予以包庇,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升

检察官助理:田佳伟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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