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6********,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无影山路军区干休所西门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张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4±3.7mg/100ml。
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张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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