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镇**村**社,现住沈阳市于洪区**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1号小型客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四号路处时,被正在开展交通整治的沈阳市公安局开发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停检查,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开发区人民医院对其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中心检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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