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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国市市区东风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风路大华市场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从重处罚 情节,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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