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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荧光)(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号**居*区*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零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X53****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材料城红绿灯路口等待红绿灯时,被冯某某(已因包括该案在内的系列“碰瓷”案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判刑)驾驶的粤XF****号小型轿车以追尾的方式“碰瓷”,导致冯某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0.4mg/l00ml;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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