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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1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G****9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锦州滨海新区沿丹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50公里200米处时,被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新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在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毫克,属于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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