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2时10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5棕色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靖边县丰裕巷“川府人家饭店”出发,准备将车从停车位倒出来,车沿丰裕巷由南向北向后倒车行驶3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34.3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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