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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5********, 汉族,大专文化,党员,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DD****号小型轿车沿汝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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