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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MB****号小型客车从环县环城镇“九鼎”音乐烤吧门前出发,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育才路西口,又沿育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县北关幼儿园门口时,被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张某某被民警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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