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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张**,男,汉族,19**年**月**肉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乡***村***队***号,现住址:陕西省**县***乡***村***队***号,职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18时许,张**在靖边县北大街任春家喝完酒后,张**驾驶陕****捷达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北大街地税局附近出发,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边县北大街农贸市场附近,从我右侧驶出来一辆小轿车,等张**反应过来就直接碰了上去。事发后对方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将我抓获。

经鉴定:张**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48mg/100ml。嫌疑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2020年12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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