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红检一部刑诉〔2020〕13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5月25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关堤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白色轻骑牌燃油二轮车行驶至新乡市红旗区新一街与友谊路时,被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记录、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检测照片、车辆照片及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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