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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小区。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移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6号白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尧都区信合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一路学校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武平
    何红丽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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