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广灵县,住山西省广灵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19时许,张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灵县登场堡东环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至此的薛某某驾驶晋B****3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4mg/100ml。
2019年4月30日,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月
2020年1月17日
附:1.张某某,山西省广灵县**乡**村**号,电话:1375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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