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汉族,专科文化,中铁**局职工,现住山东省郓城县**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黑色“哈弗”牌越野车沿成武县永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武县**号**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和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頔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郓城县**乡**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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