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19〕38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4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洛龙区**镇**村**街**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C*****白色轿车行至南昌路周山路口时,蹭住一停在路边等人的出租车右后侧,该出租车司机下车查看后,和张某某理论几句开车离去,后张某某下车先坐在其车后侧的道沿上,后站起没走几步跌坐地上,被路人发现报警,后民警到场将其查获,于当日7时40分将其带至河科大一附院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扣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频监控;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小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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