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台儿庄区**镇**村**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儿庄区**路**饭店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儿庄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93.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年龄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霞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刑事案件听取被告人意见表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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