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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5时36分许,涞源县公安局民警周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在涞源县**处执行测酒任务时,发现一辆无牌照号的速卡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现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手持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20422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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