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餐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4时3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鄂FD67521“众泰”牌小型轿车在宜城市自忠路汉唐香沙沐足会所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其车左侧后视镜与聂某某停放在停车泊位上的小型越野客车的左前门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将车开至旁边维也纳酒店门前停车泊位上停下,而后下车进入汉唐香沙沐足会所。事后聂某某报警称车辆被撞受损,出警民警在现场勘察过程中,调取汉唐香沙门前两侧监控视频将张某某查获,并带至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84.95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聂某某损失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8371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