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农场*分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途经勐腊县**市场附近路段(兰磨线K2983+500m)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勐腊县**农场*分场***,联系电话:1591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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