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张村办事处褚村X区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侯马市褚村至下平望村弯道处与柴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6.60mg/ml,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侯马市张村办事处褚村X区X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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