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2000********,汉族,初中肄业,寅兴钢构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镇**村**西**号,住内乡县城关镇农行大厦东楼三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乡县金城宾馆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内乡县菊潭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后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业
王保才
2019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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