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镇草庙***号,现住***局**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00时30分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在吹桥公路3公里处行驶时被巡逻执勤的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固定证据,抽取血样试管编号为D37232548/D37232727。
2020年9月12日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2020年9月24日,张某某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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