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楼**单元**室。1999年12月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夜市和朋友喝了2瓶啤酒,当日22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其黑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平房区**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13.79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婉婷
检察官助理:王竟杰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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