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41985********,回族,大学文化,中国**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0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中山区长江路吉庆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70.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查获现场及呼气检测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亲笔陈述等书证;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露
检察官助理:陈放
2020年1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4265****;
2.卷宗3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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