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7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0时47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W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十里岗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2018年11月6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张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8年11月27日,交警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交警大队,张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行驶证复印件、停车场拓号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涉案车辆照片vin码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张某某呼气、抽血检测照片;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3.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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