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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1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3时44分,张**饮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宋双路7km+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说明、驾驶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刘某某证言;张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震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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