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东县**********,住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合肥市蜀山区公园道一号小区出发,沿怀宁路开到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北一百米附近,碰撞到道路中间的金属隔离护栏,后又撞上路边交通标志牌立柱,致张某某受伤,皖A*****号车辆和护栏受损。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2mg /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材料、事故责任书等书证;2.证人唐华为、王超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河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五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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