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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开区**路**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道**路交叉口附近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9.15毫克每100毫升,属醉酒状态。于2019年9月16日张某某来到交管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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