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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河北省保定市**********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将本案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晚21时0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C2****的黑色嘉恒GLS450牌小型越野车沿天威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变压器厂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后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抽血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乔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福有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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